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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*
(GB6566-2001)
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-226、釷-232、鉀-40放射性比活度的*和試驗方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建造各類建筑物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類建筑材料,包括摻工業(yè)廢渣的建筑材料。
2 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。
2.1 建筑材料
本標準中建筑材料是指:用于建造各類建筑物所使用的無幾非金屬類材料。本標準分為:建筑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。
2.1.1 建筑主體材料
用于建造建筑物主體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。包括:水泥與水泥制品、磚、瓦、混凝土、混凝土預制構件、砌塊、墻體保溫材料、工業(yè)廢渣、摻工業(yè)廢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種新型墻體材料等。
2.1.2 裝修材料
用于建筑物室內、外飾面用的建筑材料。包括:花崗巖、建筑陶瓷、石膏制品、吊頂材料、粉刷材料以及其他新型飾面材料等。
2.2 建筑物
供人類進行生產(chǎn)、工作、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室內間場所。根據(jù)建筑物用途不同,本標準將建筑物分為民用建筑與工業(yè)建筑兩類。
2.2.1 民用建筑
供人類居住、工作、學習及購物等建筑物。本標準將民用建筑分為以下兩類:
?、?類民用建筑:如住宅、老年公寓、托兒所、醫(yī)院和學校等。
?、?類民用建筑:如商場、體育館、書店、賓館、辦公樓、圖書館、文化場所、展覽館和公共交通等候車室等。
2.2.2 工業(yè)建筑
供人類進行生產(chǎn)活動的建筑物。如生產(chǎn)車間、包裝車間、維修車間和倉庫等。
2.3 內照射指數(shù)
本標準中內照射指數(shù)是支: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-226的放射性比活度,除以本標準規(guī)定的*而得的商。
式中:
IRa-內照射指數(shù);
CRa-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-226的放射性比活度,單位為貝克/每千克( )
200-僅考慮內照射情況下,本標準規(guī)定的建筑材料中放射性核素鐳-226的放射性比活度*,單位為貝克/千克( )
2.4 外照射指數(shù)
本標準中外照射指數(shù)是指: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-226、釷-232和鉀-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別除以其各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(guī)定*的商之和。
式中:
Iγ-外照射指數(shù)
CRa、CTh、CK-分別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-226、釷-232、鉀-40的放射性比活度,單位單位為貝克/千克( );
370、260、4200-分別為僅考慮外照射情況下,本標準規(guī)定的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-226、釷-232、鉀-40在其各自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(guī)定的*,單位為貝克/千克( ).
2.5 放射性比活度
某種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是指:物質中的某種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該物質的質量而得的商。
式中:
C-放射性比活度,單位為貝克/千克( );
A- 核素放射性活度,單位為貝克(Bq)
m-物質的質量,單位為千克(㎏).
2.6 測量不確定度
測量不確定度是表征被測量的真值在某一量值范圍內的評定,即測量值與實際值偏離程度。
2.7 空心率
在本標準中空心率是指:空心建材制品的空心體積與整個空心建材制品體積之比的百分數(shù)。
3 要求
3.1 建筑主體材料
當建筑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-226、釷-232、鉀-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≤1.0和Ir≤1.0時,其產(chǎn)銷與使用受限制。
對于空心率大于25%的建筑主體材料,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-226、釷-232、鉀-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≤1.0和Ir≤1.3時,其產(chǎn)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。
3.2 裝修材料
本標準根據(jù)裝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劃分為以下三類:
3.2.1 A類裝修材料
裝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-226、釷-232、鉀-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≤1.0和Ir≤1.3要求的為A類裝修材料。A類裝修材料產(chǎn)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。
3.2.2 B類裝修材料
不滿足A類裝修材料但要求同時滿足IRa≤1.3和Ir≤1.9要求的為B類裝修材料不可用于Ⅰ類民用建筑的內飾面,但可用于Ⅰ類民用建筑的外飾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內、外飾面。
3.2.3 C類裝修材料
不滿足A、B類裝修材料要求但滿足Ir≤2.8要求的為C類裝修材料。C類裝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飾面及室外其他用途。
3.2.4 Ir>2.8的花崗巖只可用于碑石、海堤、橋墩等人類很少涉及到的地方。
4 試驗方法
4.1 儀器
低本底多道r能譜儀。
4.2 取樣與制樣
4.2.1 取樣
隨機抽取樣品兩份,每份不少于3 kg.一份密封保存,另一份作為檢驗樣品。
4.2.2 制樣
將檢驗樣品破碎,磨細至粒徑不大于0.16 mm.將其放入與標準品幾何形態(tài)一致的樣品盒中,稱重(至1g)、密封、等測。
4.3 測量
當檢驗樣品中天然放射性衰變鏈基本達到平衡后,在與標準樣品測量條件相同情況下,采用低本底多道r能譜儀對其進行鐳-226、釷-232和鉀-40比活度測量。
4.4 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
當樣品中鐳-226、釷-232和鉀-40放射性比活度之和大于37Bq ? kg -1時,本標準規(guī)定的試驗方法要求測量不確定度(擴展因子K = 1)不大于20%.
5 檢驗規(guī)則
5.1 本標準所列鐳226、釷-232和鉀-40的放射性比活度均為型式檢驗項目。
5.1.1 在正常生產(chǎn)情況下,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。
5.1.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:
--新產(chǎn)品定型時;
--生產(chǎn)工藝原料有校大改變時;
?--產(chǎn)品異地生產(chǎn)時;
5.2 檢驗結果的判定
5.2.1 建筑主體材料檢驗結果滿足3.1條時,判為合格。
5.2.2 裝修材料檢驗結果按3.2條進行分類判定。
6 其他要求
6.1 使用廢渣生產(chǎn)建筑材料產(chǎn)品時,其產(chǎn)品放射性水平應滿足本標準要求。
6.2 當企業(yè)生產(chǎn)更換原料來源或配比時,必須預先進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檢驗,以保證產(chǎn)品滿足本標準要求。
6.3 花崗石礦床勘查時,必須用本標準中規(guī)定的裝修材料分類控制值對花崗石礦床進行放射性水平的預評價。
6.4 裝修材料生產(chǎn)企業(yè)按照本標準3.2條要求,在其產(chǎn)品包裝或說明書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類別。
6.5 各企業(yè)進行產(chǎn)品銷售時,應持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,符合本標準規(guī)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檢驗報告。
6.6 在天放射性本底較高地區(qū),單純利用當?shù)卦牧仙a(chǎn)的建筑材料產(chǎn)品,只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當?shù)氐乇硗寥乐邢鄳烊环派湫院怂仄骄镜姿降模上拊诒镜貐^(qū)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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